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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祎:家族信托,律师的专业性将变得越来越重要

作者:知我 发布时间:2025-05-12点击:

信息摘要:自2018年德谕泽建立时,我们就提出信托作为传承的七大工具之一,我们研究为什么这个信托会无效,你设立的信托真的有效吗,因为这将最终影响到传承效果。我们经常跟客户讲,不是你设立了信托,传承就已经实现了,就把自己的财产放进保险箱了。

2024年是中国慈善信托大发展的一年,新增备案近20亿,累计备案规模已经达到84.81亿元。信托不是理财产品,信托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架构。随着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试行,民众对信托的理解和认知会提升,而如养老信托、特需信托、慈善信托,必然也会迎来更快速的发展。那么,中国的(家族)慈善信托发展,还面临哪些问题?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上。针对这个话题,《家族办公室》采访了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律师李祎女士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您对于目前国内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,有什么样的观察?

李祎:近年来,信托市场经历了显著的增长。同时,信托行业正步入创新转型深水区,积极探索具有可持续的发展模式。南方一些信托机构对市场更敏锐,越来越多地推出跟慈善相关的一些产品。但据我个人观察,主要是以前销售财富产品的队伍在推,但是加上了跟慈善相关的方向。同时,部分此前已经设立的信托产品,去年也出现了大量的终止,披露的主要原因是慈善目的已经实现。根据我个人的观察,现有的慈善信托产品跟信托公司以前的通道产品相比,利润比较低,持续投入的服务会比较重,在财务上表现未必好,这可能是信托公司主动结束慈善信托项目的原因之一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在德谕泽律所接触的慈善信托案例中,家族客户对慈善信托的理解处在怎样的阶段?你们又是怎样为家族客户服务的?

李祎:民营企业家和家族企业的传承法律风险问题,是德谕泽建所一直以来确立的唯一主营业务方向,“助力民营企业家家业长青,服务千万家庭可持续发展”是德谕泽的使命。所以我们对这方面的思考可以说更深一些、更早一些。慈善信托的法律含义是2016年慈善法第四次修改时确立的,但直到现在,很多客户仍然只有一些比较朴素的认识,不太理解信托产品的传承功能,更不用说了解慈善信托还兼具慈善公益的功能。家族慈善信托的工具属性和传承目的,其实一直都是存在的,其在英美法系中已经运转了几百年,积累了无数案例。每年都会有很多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去挑战这些信托。自2018年德谕泽建立时,我们就提出信托作为传承的七大工具之一,我们研究为什么这个信托会无效,你设立的信托真的有效吗,因为这将最终影响到传承效果。我们经常跟客户讲,不是你设立了信托,传承就已经实现了,就把自己的财产放进保险箱了。首先客户得知道信托设计的是什么功能,我有什么利益能在信托中受保护。比如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例,她被设置为信托账户的唯一签字人,结果新加坡法院认定其签字、指令行为违背了设立信托的保护目的,虽然并没有认定信托无效,但把财产直接从信托保护框架里拿出来了,我相信这个案例对很多人的触动很大。很多时候对工具的选择和工具的运用,委托人是没有概念的。德谕泽认为律师非常有必要写个说明书,买个车还有个“行车手册”呢。客户设立信托,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信托,这个信托给客户什么权利,客户应该怎么做,要形成最基本的使用手册,这也是我们给客户提供的服务。信托的产品销售团队,在卖产品的时候没有交付给客户像“行车手册”一样的东西。更何况家族慈善信托是需要后续维护和法律动作的。比如,当受益人或利害相关人来挑战这个信托的时候,应该做什么样的应诉准备、动作和策略。这些都是很“重”的服务,信托公司从成本角度考虑,不一定有兴趣做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中国内地挑战家族信托的案例未来会不会越来越多?

李祎:一定会越来越多。客户设立完信托之后,利益相关方和监管方,都会关注这个事。因为一旦信托要拆掉,不仅影响利益相关方,信托公司也有责任。除了民事方面被执行的风险之外,还会有相应的监管责任。设立信托的时候各方的利益是某种状态,当信托运行一段时间之后,这里面所有参与方的想法和立场都有可能会变的。在制度和机制设计的过程中,既不要相信人性,也不要考验人性,否则结果一定会失望的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信托无效是自始无效。就是自始装入到这个信托的所有动作都是无效的,视同从来没有设立过这个信托的法律效果。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获得的分配财产,包括委托人原来享受到的各种优惠和优待,都将面临一个退回或者恢复原状的问题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家族企业设立慈善信托的目的,主要是为了税收优惠吗?

李祎:我们接触的企业家,有些其实想法比较单纯,就是想做回馈社会的事,享受税收优惠并不是主要的。如果进行精细的财务核算,捐赠发票并不能给企业提供特别好的节税效果,至少不如税种税率的影响大。捐赠抵扣虽然说可以三年内抵扣税基、调节一定范围内的所得税,但如果企业财务在三年内能这么精确的调控,一方面这个抵免的额度没有外界以为的那么大,另一方面都精确调控到这种程度了,这一点捐赠发票的作用在整个税收筹划中并不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。在美国、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这些国家,家族慈善信托最主要的功能是实现遗产税税负减轻的效果,当然也不能保证有信托就能完全避免遗产税。国内目前并没有开征遗产税,所以国人并没有太多这方面的感受,可能要跟海外的信托功能有对比,才会对我国慈善信托的公益性有认识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国外家族慈善信托的相关法律体系要更完善一些吧?

李祎:是的,国内信托法的起步就没那么长时间,我们没有几百年的案例积累。前些年,中国内地的信托公司还是以房地产通道业务为主。所以在发生纠纷和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,大家都是更偏重商事的思路——跟谁签了什么合同,案件将来能执行到什么程度,有没有担保和增信措施等等。现在到了慈善信托领域,很多是跟家事相关的,处理的思路就没有商事那么硬,要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因素。现阶段中国内地积累的挑战(信托)的案例还不够多,对委托人的保护效力还处在比较刚性的阶段。将来,无论是银保监会的监管,还是法律体系的完善。随着相关案例的积累增多,法律会越来越完善。凡有规则,必有例外,案例不断积累,就会形成更完备的法律体系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中国不是成文法国家吗?也需要各种案例的积累?

李祎:这就涉及到对法律行业的理解,我们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,所有的事情按照法律的明文条例来审判和执行。但是中国的法律体系有它自己柔性的一面,首先有司法解释,司法解释对法律调整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,案例的积累会对司法解释的颁布有影响。另外,国内的同案同判水平也已经比较高了,一旦有一个标杆性的案例在一个地方确立,那其他的省份地区基本上是要参考的。如果这个案子能被最高院发布,作为典型案例的话,示范效力就会很强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未来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会很多吗?

李祎:一定会有的。假如有个离婚案例,委托人的配偶把这个信托给拆了,因为她知道当初共同设立的信托里面有很多财产。那信托公司将来怎样承担这个信托自始无效的责任,但国内现在这样的判例并不多。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产品时,基本的尽职调查,配偶的知情同意、授权,这些东西应该都是有的,这是基本的规范操作。但是诉讼策略是很灵活的,一定会有专业的诉讼律师来审查这个信托的设立、运行、分配,在整个过程中,有没有瑕疵。信托公司很难保证所有的过程,所有的运营动作,都特别经得起审查。以诉讼律师的常识来讲,“打程序”一定是比“打实体”的效果更好了。设立的程序、操作,包括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没有不规范的表述,都有可能导致信托被击穿。我们现在是作为一个观察者,静静地等待事情的发生。这也进一步说明了,现阶段信托展业的专业性非常重要。

 《家族办公室》:中国内地的家族设立慈善信托,往往偏好什么方向的项目?家族慈善基金会怎么和家族慈善信托结合?

李祎:根据我的观察,企业家更重视教育发展和回馈社会这两个方面,这也是为了企业和家族传承的目的,同时有些企业家设立慈善信托,也是希望让家族的更多成员享受到家族企业的发展成果。家族慈善基金会作为传承工具,其实对于家族企业传承的磨合和风险的兜底,是有帮助的。将企业股权置入家族慈善基金会,可以防止几代传承以后,核心资产从家族企业里被拆出来。但是目前,信托公司对于成立时间比较长的企业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,顾虑还是比较多的,因为尽职调查会很复杂,风险不好把控。作为财产的名义持有人,面对那么多的问题和风险,信托公司收不多的管理费,会觉得风险收益极不匹配。对于在信托架构下的公司治理,信托公司参与的意愿也不太强。信托公司作为企业股权名义持有人,有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,要做出形式上的决策。怎么跟委托人在实质上达成一致,很考验信托公司的合规水平,也很考验其服务水平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但是像巴菲特的遗产规划里,把遗产都放入了家族慈善基金会里,假如伯克希尔·哈撒韦公司以后经营不好了,家族成员就不能干涉了吗?

李祎:这要看信托条款有没有给委托人设置干涉的权利。英美法系的信托法的原则里面,是留权越少,保护越强,所以很多信托结构设计的时候,因为想要信托的保护效力,就把这个留权留得特别少。留权越少,保护越强,可以理解为是欧美法系中信托的一个大框架,后来还有N多的判例,几百年层层叠叠的判例支持。而中国的信托法,规定了委托人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,不会因为行使了管理权利,导致这个信托无效。这些内容一定要在设立信托的时候就考虑好、商量好。所以说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,要给他写一个说明书,把机制为什么这么设计,在哪些地方能保护到他,一定要给客户讲清楚。

《家族办公室》:为了更好地发展慈善信托,中国的信托法、慈善法还有完善的地方吗?

李祎:这个无法简单地评价,但一定要明白一点,中国不能完全照搬欧美法的规定,因为我们有自己的社会运行逻辑。完全照搬人家,会对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形成挑战,我们在法律上就不太可能有那些挑战人性的设置,会尽量鼓励这个社会的和谐与包容。如果从纯粹的法律上来看,合同是否签订,效力上是否完备,有效就得执行。这是纯粹法律上的评判方式,慈善信托往往既是家事也是商事,很多时候需要伦理评判。我们现在的慈善信托法条还不完备,因为挑战的次数不够多不够广,但在挑战的过程中,会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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